關于調整2011年度工傷職工
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
巖勞社[2011]161號
各縣(市、區)勞動和社會保障局、市屬以上有關企業:
根據市政府《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》(龍政綜[2008]10號)、省勞動保障廳《關于做好工傷職工定期待遇調整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》(閩人社辦[2009]111號)和省人社廳《關于公布2010年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通知》(閩人社辦[2011]72號)的文件精神,經研究,從2011年1月起,對2010年底前1-6級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進行調整,以我市今年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普調標準月人均166元為基數, 1-2級因工傷殘人員按90%計發,即每人月增發149.40元; 3-4級因工傷殘人員按80%計發,即每人月增發132.80元;5級因工傷殘人員按70%計發,即每人月增發116.20元;6級因工傷殘人員按60%計發,即每人月增發99.60元,5、6級人員調整后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,按最低工資標準850元發給。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也以166元為基數每人月按比例增發,生活護理費以上一年度龍巖市在崗職工社平工資月人均2570元為基數按比例計發。以上增發資金按原資金支付渠道開支。
龍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
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|